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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
(一)優化資質資格管理。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完善有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研究制定放寬建筑企業承攬業務范圍的具體辦法。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確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有序發展個人執業事務所,推動建立個人執業保險制度。精簡優化建筑領域行政審批流程,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實行“一站式”網上申報審批,提高審批效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行業守信激勵和“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建筑企業及注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認定辦法和信息發布制度。繼續推進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平臺建設工作,采集企業、人員、項目和誠信基礎數據,不斷完善平臺功能、豐富業務應用、提高數據質量,與“信用中國”、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信用云南”、云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網站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杜絕資質申請弄虛作假、個人“掛證”等現象。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加大誠信信息的應用實踐。將企業和個人信用情況納入招標投標評分體系,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投標活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規范招標投標工作。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研究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的具體辦法。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制度,落實招標人負責制,簡化招標投標程序,推進招標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推行網上異地評標,促進招標投標過程公開透明,制約惡意低價中標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制定工程建設電子招標投標行業管理辦法和評標技術規范。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堅決查處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司法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激發建筑業企業發展活力
(四)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國有建筑企業監管考核機制,放開企業的自主經營權、用人權和資源調配權,理順并穩定分配關系。加快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步伐,健全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機制,引進社會資本,允許管理、技術、資本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有效途徑,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市場化的選人用人機制。引導民營建筑企業繼續優化產權結構,建立穩定的骨干隊伍及科學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省國資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大力減輕企業負擔。落實建筑業“營改增”改革任務,加強調查研究和跟蹤分析,完善有關政策。鼓勵建立建材、設備及勞務采購平臺,引導企業優化管理模式、健全財務制度、強化內部管控,確保改革平穩銜接。制定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保留的投標、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4類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落實保證金收取、返還等有關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設立違規收取保證金的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確認違規的要記入信用檔案,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典型案例要及時通過媒體曝光。推行采用銀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險機構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繳納現金、預留工程款形式的各類保證金。加快建立和推廣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擔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履約擔保、維修金擔保等制度。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為企業開辦和成長提供便利化服務。持續深入推進清理拖欠企業工程款工作。積極推行企業從業人員上網培訓考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地稅局、財政廳、工商局,省國稅局、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建立自主創新的工作機制和激勵制度。鼓勵企業創建技術研發中心,加大科技研究專項投入,重點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專利和專有技術及產品。引導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建立技術聯盟,開展產學研聯合攻關,重點解決影響行業發展的關鍵性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鼓勵企業根據市場實際,以項目、技術、資金、管理等為紐帶,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加強投標競標和施工建設等環節的合作。引導和幫助企業在降本增效、做大做強、做專做精、做特做新等方面下功夫,拓寬和提升行業資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科技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強建筑業企業合作交流。積極引進中央企業、大型企業到云南落戶,在云南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區域性總部基地,發揮資金、技術、人才優勢,帶動和促進省內企業發展。全面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建設,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業,加強與中央企業、大型企業的合作,共同有序開拓國際市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商務廳、工商局、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調整優化工程建設組織模式
(八)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以工程項目為核心,以先進技術應用為手段,以專業分工為紐帶,構建合理的工程總、分包關系,建立總包管理有力、專業分包規范、組織形式扁平的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形成專業齊全、分工合理、配套銜接的新型建筑行業組織結構。鼓勵和引導企業聯合重組,增強融資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進管理技術和面向南亞東南亞的總承包企業。鼓勵以技術專長、制造裝配一體化為基礎實行專業分包,促進基于專業能力的小微企業發展。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要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商局、國資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改革工程咨詢服務委托方式,研究制定咨詢服務技術標準,規范咨詢收費行為,引導有能力的企業通過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開展項目投資咨詢、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咨詢、施工指導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項目運營管理等覆蓋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一體化項目管理咨詢服務。培育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全過程工程咨詢示范企業。探索在民用建筑項目中推行建筑師負責制,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書面承諾制、永久性標牌制、質量信息檔案制等制度。嚴肅查處質量安全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加大在企業資質、人員資格、限制從業等方面的處罰力度,強化責任追究。推進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各方主體健全質量安全管控機制,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全面提高質量監管水平。健全企業負責、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加強標準制定與技術創新融合,促進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升。推進數字化審圖,提高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水平,從設計源頭加強工程質量控制。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用,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加大抽查抽測力度,重點加強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部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試行監理報告制度,由監理單位定期向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項目質量和安全情況。加強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管理,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推動發展工程質量保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強化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強化對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以及對不良地質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的風險評估或論證。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推進信息技術與安全生產深度融合,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全過程監管。建立健全全覆蓋、多層次、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以及各責任主體的本質安全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工業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優化建筑市場環境
(十三)推進建筑市場統一開放。打破市場準入壁壘,清理和取消各地各部門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對建筑業企業設置的不合理準入條件。嚴禁擅自設立或變相設立審批、備案事項。加強對取消和下放審批、備案事項的監管,確保取消、下放到位。清理規范建筑領域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切斷中介服務非法利益關聯。(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改進工程造價管理體系。統一工程計價規則,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體系,滿足不同工程承包方式、不同建造方式以及新技術、新工藝的計價需要。提高工程定額編制的科學性,及時準確反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的市場變化。建立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核算制度,積極開展推動綠色建筑、建筑產業現代化、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各類新型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實現工程造價信息共享,加強工程造價的監測及有關市場信息發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規范工程價款確定。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和財務評價,政府投資項目要實行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竣工結算價備案和公開。合同當事人應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內部監督審計和考核評價為由,強迫其他當事人同意變更或撤銷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和支付事項。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不得辦理產權登記和資產轉讓。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通過經濟、法律手段預防拖欠工程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審計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十六)加強建筑業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創新體制機制,完善用人辦法,建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有效機制和人盡其才的良好環境。發揮高校優勢,加快培養建筑業專業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發掘云南建筑特色,培育云南特色工種,著力培養技能型人才。完善培訓管理細則,開展注冊執業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升注冊執業人員職業素質,培育一支既有全國一流水平又熟悉云南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業領軍隊伍。落實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的有關政策。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有關補貼、資助政策。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社會參與的建筑工人崗前培訓、崗位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工程現場管理人員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訓。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制定建筑業執業技能標準,發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鑒定機構,探索開展建筑工人技能評價工作。到2020年,建筑業中級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數量達到10萬人,2025年達到30萬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教育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推動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優化建筑勞務用工組織形式,大力發展木工、電工、砌筑、鋼筋制作等以作業為主的建筑業專業企業,使其成為建筑工人的主要載體,逐步實現建筑工人的公司化、專業化管理,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建立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記錄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從業記錄等信息,逐步實現全覆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商局、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保護工人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單位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到2020年基本實現勞動合同全覆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實行建設工程費中有關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撥付工程項目各類款項時優先撥付人工費用。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工資支付責任,依法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對存在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要依法采取懲戒措施。建立和完善與建筑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筑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督促施工單位不斷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環境,提升職業健康水平,促進建筑工人穩定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云南保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
(十九)推廣智能和裝配式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確重點應用領域,推動建造方式創新,加快發展裝配式鋼結構和混凝土結構建筑,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倡導發展現代木(竹)結構建筑,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到2025年,力爭全省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0%,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的技術、標準和監管體系,形成一批涵蓋全產業鏈的裝配式建筑產業集群,將裝配式建筑產業打造成為西南先進、輻射南亞東南亞的新興產業。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廣普及智能化應用,完善智能化系統運行維護機制,實現建筑舒適安全、節能高效。切實履行建筑節能減排監管責任,推進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質監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提高建筑設計水平。強化規劃管控,將城市設計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推進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圖則”的實施,對重點區域空間形態、景觀視廊、公共空間、建筑高度和風貌等進行全面控制和引導。建筑設計要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體現地域特征、民族特點和時代風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回歸建筑基本屬性,強化文化傳承創新,豐富歷史文化內涵,杜絕貪大、媚洋、求怪等亂象,努力打造精品建筑。提高景觀設計水平,實現與城市、建筑“一體設計”。健全適應建筑設計特點的招標投標制度,推行設計團隊招標、設計方案招標等方式。促進建筑設計企業公平競爭,倡導開展建筑評論,促進建筑設計理念的融合和提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加快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根據行業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新技術、新工藝的團體或企業標準。加強建筑業與建筑材料標準對接。及時開展標準復審,加快修訂地方標準,提高標準的時效性。健全標準實施監督機制,加快構建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雙隨機”機制。建立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專家委員會,為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信息平臺,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二)強化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支持建筑業科技研發工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大力推進建筑工程減隔震技術應用。加快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維護全過程的集成應用,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培育一批具有BIM技術應用能力的勘察、設計、施工、咨詢服務、構件生產企業,開展建筑工程云計算平臺建設試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7月25日